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其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为森林和草原高火险期,即为禁火期。
二、禁火范围
全县所有林地、草地及距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
(二)严禁燃烧秸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蜡烛、烧纸钱、烧香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野炊、烤火、玩火、明火照明和燃放“孔明灯、钻天猴”。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草区和林缘区进行爆破、狩猎、烧荒驱兽等涉火行为。
(六)严禁一切未依法取得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生产用火行为。
四、禁火措施
为确保禁火令落到实处,现对全县各级林草防灭火部门和林草经营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卡严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新窑林区、旅游景区要立即成立禁火队,加强野外巡查,在禁火区进山路口严格盘查,及时制止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做好林草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
(二)全天值守。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林草、公安、自然资源、消防部门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实施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三)科学防范。全面开展扑救器材装备、防火物资的清点检修工作,加强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培训和日常演练,做好各项应急扑救火准备。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牵头抓总,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协调做好气象预警、林草区治安维护、交通畅通等保障工作,联勤联防,统一指挥。
(四)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以乡(镇)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护草的主体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进入林区和景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护林(草)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
(五)加大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微信等各类媒体,采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禁火要求,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林草安全。
(六)严惩违法。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崇信县森林草原火情火险举报电话: 12119或0933-6121423、0933-6121995
县 长 杨 聪
2022年10月17日
崇信县林业和草原局宣